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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应避免的八种失误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3-31 14:27:05

    原标题:签订合同应避免的八种失误

    在处理案件及接受咨询的过程中总结签订合同容易产生的八种失误,希望对各位能够有所帮助。

    失误一:不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

    书面合同是“口头合同”的对称。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随着通讯技术的发达,通过手机通话、微信、QQ等通讯工具洽谈业务日益普及,一些公司、个人为了促进成交、减少成本,省略签署合同环节,这有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通过手机通话、微信、QQ等工具我们并不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出现无可诉主体,或者对方隐匿于皮包公司背后以职务行为抗辩,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失误二:合同或协议上加盖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章即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自然人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项目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因此为避免争议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尽可能的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章。

    失误三: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也是有效的,但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这在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失误四: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不完整

    合同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并由自然人签名捺印,避免发生自然人身份争议;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实际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必要时可让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作为合同附件。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很可能因没有明确被告,导致无法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失误五:签订合同不重视生效条款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除法律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外,合同成立即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性的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实践中,有些公司将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为“公司审批完成”,这种情况下需要督促明确合同审批的时间,并根据反馈情况适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一旦合同未经审批完成,守约方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失误六:合同中不约定违约条款

    合同上不约定违约条款,即使对方违约也难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合同中须同时约定损失的范围、计算方式和违约金数额,因为违约金可根据损失的数额适当调整。

    违约造成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

    间接损失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失误七:合同中不约定通知条款

    通知的方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日常生活中,通知往往习惯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口头通知虽然便捷,但很难举证。因此当事人在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时最好避免采取口头的方式,以采取快递邮寄、邮箱、短信、微信等形式,并明确“视为收到”条款。

    失误八:合同中不重视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可以在上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中在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从而占据有利的诉讼地位。

    作者:薛留玉律师/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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